前警察聊“袭警罪”:推搡警务人员或涉罪

前警察聊“袭警罪”:推搡警务人员或涉罪
安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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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从妨害公务罪中单列出,按照袭警罪处理,依《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该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针对此次修改,考虑到该罪极易被触犯的现实风险,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分析可能涉罪之情形。

 

 

一、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相关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20.1.10)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或涉嫌本罪的四类行为

 

目前已判决案例,主要有如下类型:直接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攻击,阻碍执行职务;冲撞执法实施如执法车辆,阻止执行职务;以暴力相威胁阻碍执行职务。值得提醒的是,暴力阻碍执行职务的方式并不限于攻击、殴打,还包括推搡行为。而且,执法人员是在编民警或警务辅助人员,并不影响构成本罪。

 

考虑到“袭警罪”自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往暴力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均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故行文所提到案例中依旧沿用。

 

 

1.直接攻击警务人员


此种情形为妨害公务案件中最常见者,主要表现为:嫌疑人对执行公务人员拳打脚踢直接实施暴力,导致执法人员身体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除了踢打行为,抓扯、推搡行为一般也视同暴力行为。虽然办案实践中,部分地方曾将构成轻微伤作为本罪的入罪标准,但目前已无此要求。换而言之,即便警务人员并不构成轻微伤,也可能涉本罪,案例如下:

 

 

案例一:周某妨害公务一案

 

2019年9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地铁站B口附近,以踢踹的方式阻碍北京市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民警胡某、李某、辅警董某依法执行公务,致胡某“前臂擦伤(右)、大腿挫伤(左)”、李某“前臂挫伤(右)”、董某“膝部挫伤(左)、足部挫伤(左)”。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胡某、李某、董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最终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案号:(2019)京0105刑初3363号)】

 

 

案例二:张某等妨害公务一案

 

2020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张某等人在本市海淀区某酒楼饮酒聚餐后,发现手机丢失,遂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解决问题时,被告人吴连杰、张建军对民警李某进行推搡、辱骂,后被民警喷辣椒水制服。民警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连杰、张建军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各拘役六个月。【案号:(2020)京0108刑初903号】

 

 


2.攻击辅警亦构成本罪


因警力不足缘故,各办案单位往往配备为数不少的辅警人员配合执法,法律层面而言,辅警并不能单独执法,但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可协助。对于仅攻击警务辅助人员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可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案例:周某妨害公务一案

 


2017年4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与其妻子胡某1在因琐事发生口角而打架,江门市公安局蓬某分局新城派出所巡逻辅警何某1、邱某接到派出所值班民警莫某明指令,赶往上述地点核查时,遭到被告人周某言语辱骂、推搡,正当何某1取出手机准备录像取证时,被周某用拳头击打头部,后被告人周某从其驾驶的粤J×××**小汽车驾驶室内取出一把长刀并砍向何某1时,被到场的民警莫某明喝令制止,并夺下其手持的长刀,随后周某又用拳头击打邱某的胸口并抢了其肩上的执法记录仪,还举起手中的执法记录仪试图攻击执法人员,被在场的执法人员及时合力制服,后周某仍极力反抗,用脚猛踢辅警徐某1的胸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辩护人称涉案辅警不具备人民警察身份,不应对被告人周某从重处罚的意见。根据200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指出,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据此,妨害公务罪中的“人民警察”包括合同制民警。被告人周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合同制民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最终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案号:(2018)粤0703刑初734号】

 


3.冲撞执法设施


该类案件,多发生在交通警察设卡检查酒驾过程中,嫌疑人多因自身喝酒后驾车、本身从事非法营运担心受罚而为之,殊不知可能会触犯其他罪责,多表现在冲撞设卡使用的阻车器、路障设施及公务车辆等。

 

案例:吴某某妨害公务一案

 

2019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某色轿车(车牌号×××)在北京市某天桥下揽客过程中,遇民警夜查黑车揽客,为逃避检查,被告人吴某某驾车冲撞民警驾驶的某色皮卡车(车牌号×××)后逃离现场,造成皮卡车前杠、左前叶子板等处损坏。经北京市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受损车辆修复价格为人民币603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最终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案号:(2020)京0114刑初174号】

 

 


4.暴力威胁执法人员


除了直接使用暴力以外,以暴力相威胁同样可能涉嫌妨害公务,但对于威胁的手段和方法,虽然未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毫无疑问均需要达到一定危险程度,对执法人员身体健康权具有一定现实危险。


 

案例:王某妨害公务一案

 

2019年7月26日12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民警在北京市某楼外,处理小客车被刮蹭事故一事时,被告人王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对民警进行辱骂,并持锤子、铲子对民警进行威胁、恐吓。本案虽并未实际实施暴力并造成伤害结果,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案号:(2019)京0117刑初260号】

 

 

四、结语


“如果一名执行任务的人民警察,连自己的安危都无法得到保障,拿什么保护人民群众”,这是曾作为警察身份的笔者内心常面临的困惑。而本次刑法修改确立“袭警罪”,提高刑罚区间,正是为了解决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遇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问题,回应之前一直要求设立“袭警罪”的呼声,保障人民警察更好地维护群众利益。


鉴于袭警罪入罪门槛较低,属极易在不觉间触犯的罪名之一,而民众非专业人士,一旦自己或亲友卷入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之中,易被情绪左右做出不理智行为从而触犯本罪。因此,对袭警罪进行一定了解,在涉警事务中保持克制配合执法,是防范涉及本罪的正确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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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18: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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