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男朋友嫖娼后欲自首,相关主体法律结果?
一、问题
网友小c问:
我跟他分手后他说失恋后空虚难过不知道怎么办跟一个坐台小姐搞上了、大概一个月时间、现在为了挽回我说愿意去派出所自首嫖娼这件事情,只要我给他一改过自新的机会。我想知道他自首后那个夜总会还有那个小姐还有他本人会得到什么处罚、还能抓到那个小姐吗?
二、回答
关于这个问题,作为曾经专业办理涉黄类案件的老同志,强行答一波。
前提:
真的查,那么相关主体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
1.你男朋友,俗称“嫖客”,可能会面临行政拘留,有主动投案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 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 有立功表现的。
2.坐台小姐
坐台小姐涉及卖淫,将面临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如上1,不再赘述。
3.妈咪
“妈咪”是指歌厅里负责管理小姐的主管负责人,又称所谓“老鸨”,其实就是负责“拉皮条”,安排小姐出台,其行为一般会认定为“介绍卖淫行为”,而关于介绍卖淫,只要介绍2人卖淫,就会构成犯罪,及涉介绍卖淫罪。若“妈咪”存在引诱他人卖淫行为,则会涉及引诱卖淫罪,引诱卖淫只要引诱一人,即可构成犯罪。当然,若关于卖淫的行为,的确是歌厅允许的,则妈咪会涉及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夜总会的股东则会涉及组织卖淫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4.夜总会责任问题
夜总会的股东可能会被以组织卖淫罪追诉,值得强调的是,即便夜总会股东并不从小姐卖淫的收入里边直接获利,而是借助以卖淫作为噱头,从酒水方面获取利益,并不能以此而豁免罪行,因为组织卖淫罪并不强调以是否直接获利作为前提。
若股东的确未参与经营管理,对此的确不知情,则可能例外。
量刑方面,组织卖淫罪,刑罚起点为五年,属于重罪。若卖淫人员达十人以上,则可能面临上年以上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当然,上述法律风险是建立在认真调查的前提之上,是一个或然风险而不是实然结果,所以,最终的结果实际上可能是这样:
男朋友到派出所,人家想:这个人,是不是脑袋有点点问题,云云。或者,又无法提供准确线索,无法进一步工作。
20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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