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健身房“卷款跑路”如何定性?

答疑解惑|健身房“卷款跑路”如何定性?
安勇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引:


上月,接当事人咨询: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某健身场所办卡后,案涉公司于12月26日卷款跑路,消费者于当时报警,派出所已受理单未正式立案,就维权事宜进行咨询。1月27日,丰台分局已正式刑事立案。关于类似纠纷是否定性诈骗,关键看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在的确无法经营后,还继续办理储值卡,并结合资金流向,综合认定。

 

涉案主体: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一、案件背景

 

1.4月份,案涉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

2.2020年9月、11月,两次减少注册资本,由1000万减少至300万,最后到5万。

3.涉案公司50万压在物业,但拖欠的租金和物业费,这50万都不够。

4,卷钱跑路之前一周(即2020.12月下旬),还再继续办理储值卡,具体此段时间金额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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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6 派出所受理




二、报案情况

 

2020年12月26日,受害人张某等人发现公司跑路,到属地右安门派出所报警并拿到了受理通知,案由:合同诈骗,办案单位需要进一步核实以确定是否立案。

 

事发后,派出所就出警把健身房查封了,让物业协助登记客户人数和损失金额,从微信群人数来看,有300人以上. 储值金额一般五千元到3.5万元不等,以咨询者反馈的信息,愿意诉讼的十余人,累计金额25万元左右,平均剩余一万五左右。


2021.1.27,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正式立案,具体由经侦支队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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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丰台分局正式立案

 



三、相关法律问题

 


1.定性: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自2020年初疫情爆发后,无论是健身场,还是培训连锁机构,无法继续经营的新闻一直不断。负责任者,直面消费者,积极进行后期问题解决,与此相对的是,捐款跑路,甚至在跑路头几天还在经营并收取消费者的储值款,一派欣欣向荣之景象,却突然间坍塌,留下一脸懵逼的消费者。

 

经营商业,因为各种不可预计的风险导致无法继续经营,当然是正常现象,并不存在犯罪空间的讨论余地。但若对于明显无法继续经营,依旧伪装“繁荣”景象,继续办理储值卡,然后突然消失,则明显存在诈骗嫌疑。

 

就本案而言,除了“跑路”前一周仍继续收取钱款的行为,明显涉嫌合同诈骗以外,其实,其他客观事实足以认定,对于无法经营的事实,经营者早就有判断并做了大量准备:1.早在2020年4月份就先变更了法人,明显是引入“傀儡法人”;2.9月份、11月份两次减资,注册资金从1000万缩小200倍至5万,以此逃避将来公司退款不能时,股东在未交付出资内连带责任。从其减资、变更法人的客观行为,结合跑路之前仍收取款项的行为,足以初步证明诈骗行为的存在,应立案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2.关于如何维权的问题


 

本案在派出所出具受理通知书初期,并未直接立案。当事人早期曾表达:希望早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查封公司账户,以此维权。

 

但显然,结合案涉公司的行为,其公账基本不大可能还存留款项。再者,本案已经公安受理了,且结合案件事实,立案的可能性极大,故即便民事立案,若最终刑事立案,则民事就无意义,关于相关款项,会在刑事案件诉讼后法院最终判决退赔,或者当事人在判决前主动退回。

 

故,当时建议当事人等公安结果,再做定夺,不能仅仅为了一丁点儿律师费,忽悠已经吃亏的受害人继续做出并不适合的决定。毕竟,若成功刑事立案,追回相关款项的可能性远大于民事诉讼。毕竟,坐牢的事儿,对方老板也得掂量掂量,除非穷疯了,用自由换取金钱。


 


3.关于是否能撤案?


受害人咨询:目前,健身房老板希望定性为经营不善,撤案子,是否还钱才撤案。

只能遗憾的说,立案之后,这种希望几乎不可能。因为本案是刑事案件,而且是公诉类的合同诈骗罪,而非一般自诉案件(自诉案件,自诉人自己收集证据启动刑事自诉程序,自诉人可以随时决定案件是否继续下去。公诉案件则是国家司法机关利用所掌控的国家资源,追诉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并无终止程序的权利,仅可以表示谅解,从而量刑上有所减轻)。只要存在犯罪事实,并且经报案人举报立案后,一般是不能撤销案件的。

 

只有符合特定情形,才可以撤销案件,法律依据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一方,已经错过了最好的时间。若在正式立案之前,与受害人一方解决问题,本案则存在不启动刑事程序的空间,而一旦启动,证明存在犯罪事实,非常被动。


 

 

 

四、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犯罪区别

 

     本案定性为合同诈骗,合同诈骗和普通诈骗罪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区别可简述如下。

 

1.两罪侵犯的客体是不一样的。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一个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诈骗罪,侵犯的是一个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也是两罪放在不同的刑法分则体系的原因。

 

2.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3.主体方面,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合同诈骗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四、已决案例

 

蒋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2刑初228号

 

      裁判要旨:

2018年7月,被告人在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对外销售会员卡,并企图通过宣称店面升级装修为由提高售卡业绩。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蒋某突然关闭雅琪运动馆星隆店,并于9月1日关闭另外两家店面被告人蒋某从2018年7月至8月间,骗取147名被害人合同款共计76025元。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蒋某于2015年8月份租赁芜湖市镜湖区星隆国际A座7楼场地开设雅琪运动馆。2018年7月,因雅琪运动馆星隆店经营状况较差,被告人蒋某经与家人商量后,在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对外销售会员卡,并企图通过宣称店面升级装修为由提高售卡业绩。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蒋某突然关闭雅琪运动馆星隆店,并于9月1日关闭另外两家店面。根据安徽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对雅琪运动馆账目进行的专项审计,被告人蒋某从2018年7月至8月间,骗取147名被害人合同款共计76025元。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从2018年6月开始沉溺于网络赌博,其在赌博网站所输资金达40余万元。为支付赌资,被告人蒋某利用信用卡套现,在多家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且无力归还。

 

 

二、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760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能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蒋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六千零二十五元。

 

 

 

审判长  刘阳

人民陪审员  赵怀玉

人民陪审员  宋冬保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丽

 

五、结语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各种健身场所、培训机构跑路的事件不断上演,消费者则抓耳挠腮不知所措。诚然,若的确是并非规责于自身原因而经营失败,应主动面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即在于此,公司以自己财产承担责任,而并不需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例外:1.若出资人认缴制,则在未补足范围内承担责任;2.若公司人格混同,则股东可能涉及承担连带责任)。


若在经营不善的基础上,又想转移风险,从消费者身上弄钱,则可能不仅涉及民事责任,甚至会涉嫌刑事犯罪——合同诈骗罪,以上发生在安徽芜湖的案例即是明证。


而且,对于咨询案例里,案涉公司控制人的一系列“歪招”,其实并无实际意义,最终只能加大其“非法占有目的”的嫌疑,从而促使本案成功刑事立案。


 

ay 2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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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18: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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