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事后被抓,咬死不认就免责?
文/小安律师 曾扫黄打非多年 v:ay033247
近些年,聊天工具和电子支付推出,其便捷性受到一致好评,备受青睐。而对于涉黄行业,网络支付也有助于老板(鸡头)掌控资金流水,避免员工从中徇私舞。
但凡事都有两面性,对于存在资金流水痕迹的相关卖嫖行为,一旦团伙被依法打击,则存在事后追诉的风险,非常有利于追查资金走向和涉案人员。所谓删支付记录包括注销微信号,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而以往单纯依靠电话联系的时候,举例说端掉一个卖淫窝点,的确也可以从电话记录里找出一些陌生电话,并结合供给方口供,联系嫌疑男客人进一步调查询问,但因缺乏直接的沟通记录、资金给付记录,而办案人员缺乏内心自信,一旦对方矢口否认就难以查清事实。也就是这个原因,以往相比于现在,事后追查的概率相对小多得多。
那么问题就来了,当前的形势下,遇到嫖娼事后被抓,咬死不认就能脱责么?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答案得分三步走。
第一,假设的确没有其他辅助证据,比如中间介绍人的证言、聊天记录、其他旁证,此情形之下,如果需求方的口供没有下来,一般是无法处罚的,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行政处罚是一个终局性的裁决,一旦处罚,则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将受到拘束,所以办案机关会相对慎重。
第二,若前述假设不存在,则咬死不认也照样可以处罚。某嫖娼案件中,嫖客嫖娼后遭遇“仙人跳”敲诈勒索2000元。后该敲诈勒索团伙案发后,供认出本起案件,嫖客自称当时没有嫖娼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嫖娼行为,而是替当地某单位进行暗访摸排线索。最终,因除了卖淫女一方口供以外,该敲诈勒索团伙其他成员均证实,当晚就是安排了卖淫人员与敲诈勒索案受害人进行卖淫嫖娼,事后再以卖淫女系自己未成年的妹妹进行敲诈,故依旧被裁行政拘留。
第三,咬死不认的确就是一句话,但实际则没那么简单。首先,办案人员是专业人员职业选手,询问策略与询问技巧上并非普通人,往往可能不经意间就让被执法人员掉入陷阱。其次,对于类似案件的客观情况,几方都是心底有数的,关键就是如何突破的问题,因此,一旦办案人员掌握了被调查人的具体情况比如工作单位、家属情况,则会以通知单位、家属此作为施加压力的手段,要求如何陈述,并可能进行口头承诺。最后,某些情况之下,办案人员往往称办案的直接目标是组织者而非嫖客,只要如何陈述就不处罚云云,或者最大化减轻处罚,以此来取得信任和配合。实践中,如实陈述后实施清楚的,无疑都将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202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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