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例:零口供+现场避孕套+技师指认=嫖娼?
文/小安律师 曾扫黄打非多年,v:ay033247
引言: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因此,对于治安案件,并非没有嫌疑人的口供就无法处罚,若其他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已经可以做出处罚决定。反之,即便嫌疑人承认,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也不能处罚。因而,对于涉卖淫嫖娼案件,若其他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即便违法行为人拒不承认,也可以处罚。如下案例中,虽违法人员拒不承认存在嫖娼动机,事实上也没有实施嫖娼行为,因系现行查获的案件,违法人员系赤裸上身,房间内散落两个避孕套,而技师一方承认谈好价格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查获,最终被予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亦被驳回。就个人观点而言,本案定案证据的确较为薄弱,不应进行处罚。
裁判要旨:
赵某陈述二人谈好500元价格,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查获。在被告查处该案时,赵某既是证人,又是违法嫌疑人,作为正常人,应该懂得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其所陈述的以500元钱为筹码同意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明显对自己不利,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明显较强。加之现场检查情况与赵某的陈述相吻合,被告开发区公安分局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
判决书原文:
李某与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阳城县人民法院
(2019)晋0522行初89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周建华,山西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毕生才,任局长。
出庭负责人:徐占平,该局党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张晋平,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吴慧明,该局兰花路派出所民警。
被告:晋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锋,任市长。
委托代理人:闫凯,晋城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负责人。
原告李某不服被告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和被告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建华,被告开发区公安分局的出庭负责人徐占平以及委托代理人张晋平、吴慧明,被告晋城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闫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开发局公安分局于2019年6月14日对原告作出(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罚决字(2019)001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2019年6月13日23时许在开发区西江月足疗店211房间内,与违法行为人赵某(该店技师)谈好500元嫖资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原告罚款500元。原告不服,提出复议申请,晋城市人民政府作出(2019)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开发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
被告开发局公安分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出警视频记录。欲证明检查时李某全身赤裸躺在床上,赵某只穿一件吊带睡裙,地下散落着避孕套和赵某的内衣内裤。2、对赵某的两次询问笔录。赵陈述,客人点的是泰式按摩,其进去按摩时,客人提出“做爱”要求,其不同意,客人说可以付500元钱,其因需要钱,就同意了;之后二人脱光了衣服,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警察就敲门了;避孕套是客人从抽屉里拿出来放在床上的。3、对李某的询问笔录。4、对姚丹的询问笔录。姚丹系足疗店二楼主管,其称三个客人点的是泰式按摩,安排了三个房间,大概过了20分钟,民警对211房间进行了检查;该店规定不允许技师向客人提供性服务,该店的房间未放置避孕套。5、对陈煌城的询问笔录。陈陈述,其和朋友田亮以及李某在一起喝酒,然后一起去洗脚,三个人进了三个房间,其喝多了,服务员进来介绍按摩项目,正准备做精油开背时,隔壁就敲门了。6、对田亮的询问笔录。田陈述,其喝多了,去到足疗店就睡着了。7、传唤证及权利义务告知书。8、对李某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9、现场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收缴清单。
被告晋城市人民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复议决定的证据、依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受理通知书;2、答复通知书、答复书;3、申请人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4、复议期间开发局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同上);5、中止复议申请书、恢复审理通知书;6、复议决定送达回证。
原告李某诉称,公安机关认定的嫖娼未遂的事实只有赵某的证言,其他证据均不能印证。原告进到房间就睡着了,直至被吵闹声惊醒,原告被陷害的可能性极大。被告认定事实不清,对原告作出处罚证据不足。原告自始至终不承认自己有违法事实,假使被告有确凿的证据,则不应对原告从轻罚款500元,而应当处以较重的拘留处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开发区公安分局辩称,通过赵某的陈述,结合现场情况,原告嫖娼未遂的事实足以认定。原告称自己被陷害纯属主观臆断、混淆视听。鉴于该二人的违法行为均属未遂,故以情节较轻处理。综上,被告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晋城市人民政府辩称,开发区公安分局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晋城市人民政府所作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开发区公安分局接到举报后到达现场,用执法记录仪拍下了现场情况。原告当时赤身裸体躺在床上,赵某只穿着吊带睡裙,地上散落着避孕套和赵某的内衣、内裤。经询问,赵某陈述二人谈好500元价格,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查获。在被告查处该案时,赵某既是证人,又是违法嫌疑人,作为正常人,应该懂得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其所陈述的以500元钱为筹码同意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明显对自己不利,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明显较强。加之现场检查情况与赵某的陈述相吻合,故本院对被告方认定事实方面的证据予以采信。关于程序方面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被告的处罚程序和复议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3日23时46分,被告开发区公安分局接到匿名举报称,开发区西江月足疗店有人卖淫嫖娼。民警到达西江月足疗店进行检查,检查到二楼211房间时发现李某赤裸躺在床上,足疗技师赵某身穿一件吊带睡衣站在房间,房间地上散落着一胸罩、内裤及两个避孕套。赵某称其到211房间给李某做按摩时,李某询问赵某是否有特殊服务,赵某问李某什么是特殊服务,李某说特殊服务就是发生性关系,并提出与赵某发生性关系,赵某不同意,李某说可以给赵某500元钱,赵某需要钱就同意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从床头柜抽屉里拿出两个避孕套,二人脱光衣服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警察敲门检查,地上散落的胸罩、内裤是赵某的。根据赵某的陈述及现场检查情况,被告开发区公安分局分别对原告和赵某作出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赵某谈好价格准备卖淫嫖娼时被查获,原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受到治安处罚。被告开发区公安分局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处适当;被告晋城市人民政府所作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维持正确。原告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永红
人民陪审员 凌 阳胜
人民陪审员 吴 沁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理 康 云菲
书 记 员 上官郁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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