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撤销案例:上诉人笔录载明技师按了阴茎+同去人员帮点嫖

行政诉讼撤销案例:上诉人笔录载明技师按了阴茎+同去人员帮点嫖
安勇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文/小安律师  曾扫黄打非多年,v:ay033247 


引言:

此等案件,漏洞百出,居然敢裁决处罚,大跌眼镜:1.上诉人提出笔录系欺骗签字所获得的,且笔录关于卖淫嫖娼的事项仅仅有一句话:女技师用手按了阴茎,而单纯这般描述是难以认定存嫖娼事实;2.女技师查获时不在房间内且否认技师身份否认卖淫;3.检查笔录签字未虚假;4.并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存嫖娼行为。总体评价:办案水平业余至极。



裁判要旨:

被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嫖娼的主要证据有:上诉人的询问笔录,技师李冬峰的证言,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人邓某、王某、陈某(上诉人的朋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徐京(违法经营单位的保洁员)、刘欣(收银员)、吴晓敏(技师之一)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1.关于上诉人的询问笔录。上诉人在诉讼中对被诉处罚决定中认定其嫖娼的事实不予认可,对上诉人的询问笔录中关于技师用手按了我的阴茎的陈述不予认可,对被诱导在该笔录上签名的过程作了清楚的陈述,但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审讯录像佐证询问笔录的该记载内容,故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2.李冬峰被查获时不在323房,其否认按摩技师的身份,更否认当天为他人提供过按摩服务。3.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仅证明上诉人一人在323房,检查笔录中上诉人的签名虚假,且载明323房并未发现任何可疑物品。4.证人邓某、王某、陈某的证言,证人邓某、王某、陈某是当天与上诉人一起去购买相同套餐服务,能证明其购买服务的套餐内容可嫖娼,但是随后四人分开去到不同房间接受服务,该三位证人并未目睹上诉人所在的323房内发生的事实,其证言均不能证实上诉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嫖娼行为。5.证人徐京、刘欣、吴晓敏仅能证明服务提供单位存在违法经营的相关情况,但均不能证实上诉人在323房内已经着手实施嫖娼行为的事实。综上,除真实性存疑的上诉人的询问笔录外,其余证据均不能证实上诉人在323房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嫖娼行为的事实。


判决书原文:


温某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其他(公安)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9)粤71行终26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男,汉族,1994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仁兴路仁兴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41************219。

委托代理人:陈叔华、梁欣榆,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苏鉴,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海、黄色军,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温某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以下简称公安白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粤7101行初34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上诉人温某委托代理人陈叔华,被上诉人公安白云分局委托代理人李志海、黄色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1日0时30分,温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聚信公寓323房因涉嫌嫖娼被公安白云分局民警查获。2018年6月11日,民警将温某传唤至公安白云分局均禾派出所进行了相应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温某陈述案发当晚其与朋友邓某、王某、陈某去聚信公寓按摩并选择了400多元的按摩服务,在聚信公寓323房被民警查获。同日,公安白云分局民对聚信公寓卖淫女吴晓敏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公安白云分局民警分别对与温某同去聚信公寓的邓某、王某、陈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邓某陈述当天其预约了嫖娼按摩服务,到达聚信公寓后其为自己和王某、陈某、温某点了4个428元的嫖娼套餐服务。王某陈述其选择了428元的嫖娼套餐服务后,与卖淫女在进行嫖娼按摩时被民警抓获。同日,公安白云分局民警还分别对在聚信公寓内负责打扫二楼和三楼卫生的徐京和负责收银的刘欣怡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刘欣怡陈述嫖客接受服务后到二楼收银台交纳嫖资,收银员根据嫖客钥匙牌在电脑上关联的服务项目、价格收取嫖资。同日,公安白云分局民警组织吴晓敏、徐京对聚信公寓的技师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吴晓敏、徐京均指认李某1是2018年6月11日0时30分在聚信公寓内被查获的卖淫女。2018年6月12日,公安白云分局对温某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其行为已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温某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公安白云分局作出穗公云行罚决字(2018)099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向温某送达,该决定书认定:现查明2018年3月11日0时30分,温某在鹤龙街黄边南路2号聚信公寓内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决定书上同时载明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等权利。温某不服,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温某与异性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公安白云分局查明温某违法事实,依法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后依法作出涉案处罚决定符合上述规定。温某以其不存在嫖娼事实等为由要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的理由不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温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温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对上诉人的询问笔录虚假,是被上诉人欺骗上诉人而形成的。上诉人于2018年6月11日凌晨被带到广州市白云区均安派出所,在该派出所内被审讯多次并形成多次审讯笔录,上诉人没有作女技师用手按了我的阴茎的陈述,这几次笔录中上诉人详细看过,笔录均无此句话的记录。第二天凌晨一二点时,在派出所的通道上,一名民警(不是原审讯民警)手拿着笔录说有个别错别字,要更正后重签。上诉人本想细看,但该民警催促快点签名,说与前面的一致的。上诉人出于对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的信任,未细看笔录就签名。本案证据材料中亦只有对上诉人笔录中有一句女技师用手按了我的阴茎的话与本案被上诉人认定的卖淫嫖娼直接联系。上诉人是被欺骗,该民警在第三份笔录上加女技师按了我的阴茎的内容。本案不能依据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对上诉人的询问笔录,得出上诉人案发当晚接受了女技师按了其阴茎的事实。其次,被上诉人无故拒绝提供审讯录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亦应认定上述笔录内容不真实不客观。再次,证人李某峰并非是为上诉人按摩的女技师,而且她也否认为他人提供按摩服务,更能证明上诉人没有嫖娼。最后,同案人也不能、也没有证明上诉人嫖娼,即便酒店公寓内存在其他人员的嫖娼行为,也不能按上诉人被动接受的消费服务套餐是有打飞机服务便认定上诉人存有嫖娼事实。

二、被上诉人提交的《检查笔录》,其中上诉人的签名是被上诉人伪造的,并非上诉人所签。上诉人已申请该次询问的询问人和记录人出庭作证。

三、被上诉人提交的《上钟登记表》是无关联性,且是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所制作的不具有证据合法性和证明力的事实。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穗公云行罚决字(2018)099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公安白云分局对原审判决无异议。

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上诉人确认案发当天在323房为上诉人提供服务的技师是李冬峰,其冒充李玲的身份。案发当晚,警察到场时技师李冬峰已跑出房间。李冬峰一直否认其是按摩技师,更否认当天为他人提供过按摩服务。上述事实,有证人李冬峰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以及被上诉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于2018午6月11日0时30分在广州市白云区**********聚信公寓323房嫖娼的主要证据有:上诉人的询问笔录,技师李冬峰的证言,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人邓某、王某、陈某(上诉人的朋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徐京(违法经营单位的保洁员)、刘欣(收银员)、吴晓敏(技师之一)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1.关于上诉人的询问笔录。上诉人在诉讼中对被诉处罚决定中认定其嫖娼的事实不予认可,对上诉人的询问笔录中关于技师用手按了我的阴茎的陈述不予认可,对被诱导在该笔录上签名的过程作了清楚的陈述,但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审讯录像佐证询问笔录的该记载内容,故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2.李冬峰被查获时不在323房,其否认按摩技师的身份,更否认当天为他人提供过按摩服务。3.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仅证明上诉人一人在323房,检查笔录中上诉人的签名虚假,且载明323房并未发现任何可疑物品。4.证人邓某、王某、陈某的证言,证人邓某、王某、陈某是当天与上诉人一起去购买相同套餐服务,能证明其购买服务的套餐内容可嫖娼,但是随后四人分开去到不同房间接受服务,该三位证人并未目睹上诉人所在的323房内发生的事实,其证言均不能证实上诉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嫖娼行为。5.证人徐京、刘欣、吴晓敏仅能证明服务提供单位存在违法经营的相关情况,但均不能证实上诉人在323房内已经着手实施嫖娼行为的事实。综上,除真实性存疑的上诉人的询问笔录外,其余证据均不能证实上诉人在323房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嫖娼行为的事实。综上,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综上,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理据充足,依法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粤7101行初3470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作出的穗公云行罚决字(2018)09947号行政处罚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长 丁 玮

审 判员 余树林

审 判员 闵天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淼

书 记员 马可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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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8 21: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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