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谈妥价格未实施也涉嫖娼被拘,是否合法?
文/小安律师 曾扫黄打非多年,v:ay033247,公众号【小安律师】
一、咨询事由
近日,接当事人咨询,说9月份的时候,酒后联系按摩上门服务,与中间介绍人沟通之后,对方称有包夜等服务,价格1500,当时当事人就同意了。后对方来到酒店,双方进门后具体进一步商谈价格及项目,上门女说可提供全套服务,但价格是2000元。当事人问:能否便宜,结果对方不同意就走了。近期,属地办案单位将当事人传到派出所,经过调查之后,对当事人以涉及嫖娼处以行政拘留,考虑到情节轻微,所以拘留三日。上门女一方也被处以拘留,中间人则没有到案。故当事人问:处罚是否有问题?
二、律师解答
1.未实施能否处罚?
嫖娼行为,与一般治安违法存在一个区别,就是特定情形之下,即便没有实施,一旦符合嫖娼未遂的情形,也可以处罚,仅是处罚宽松一下。当然,对于未遂的界定,也有前提条件,并非有嫖娼的想法,就可以直接按未遂进行处理。具体条件:1.主观上双方已经达成一致;2.已经谈妥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3.已着手实施;4.因主观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施。因此,对于卖淫嫖娼行为,未实施的确也能处罚,但处罚也有严苛的条件,而不是可以随意处罚。
2.本案定性是否合法?
个人认为,如果当事人的陈述属实,那么处罚是有问题的,理由在于:
第一,当事人并没有谈妥价格,不属于“嫖娼未遂”所述情形。虽然当事人和中间人(一般就是键盘手,负责给卖淫人员提供客源,然后从中提取一定分成,只要介绍两对成功将涉及介绍卖淫罪)谈妥价格、项目,但结合本案来说,事实上之后上门女并未按其所定的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执行,而且客观上,其介绍人的身份也决定不可能最终决定具体服务内容及价格,因此,双方事实上并未谈妥价格,自然也就不属“嫖娼未遂”情形。并且,若直接就中间人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情况直接认定谈妥价格项目,则当事人自然就顺利成章完成后续嫖娼行为,而不会出现未实施的情况。最后一点,重要的一个环节中间人并没有到案,到底中间人与上门女是何种关系,协作还是组织与被组织的关系无法厘清,认定当事人谈妥几个存在重大瑕疵,认定谈妥价格证据明显不足。
第二,当事人放弃实施并非客观原因。所以客观原因,就是想做而不能做。与此对应的主观原因,则是能做而不做。对于因为主观方面的因素而没有实施的,不属于“嫖娼未遂”情形,只有因客观原因导致的,才构成未遂。本案来说,作为当事人自然是可以选择做,可以完成嫖娼行为,但最终并没有实施,放弃的原因在于主观而非外界因素所导致,因此不属于“嫖娼未遂”不应处罚。
第三,程序存在严重问题,笔录应排除。当事人提到,在制作笔录的时候,仅有一辅警一民警进行询问,而法律明确规定,进行询问等调查取证的时候,必须要两名民警一起进行,本案仅有一名民警询问,则所制作笔录属非法取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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