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分享:帮他人联系卖淫小姐,为何要被处罚?
文/小安律师 曾扫黄打非多年,v:ay033247,公众号【小安律师】
一、问题由来
今日,接一位当事人咨询,内容如下:
1.因其朋友欲嫖娼,而其刚好之前从同学处得知一卖淫女的联系方式,故联系了卖淫女,最终其定了酒店,朋友实施了嫖娼行为。现在朋友案发后,被处以行政拘留且罚款。因朋友在调查时,将其参与联系一事告诉了办案人员,故办案人员多次联系前往配合,最近今天,甚至联系上其母亲,让抓紧前往配合处罚。
2.此事件后,其曾与签署的朋友一起出差,当时两人准备嫖娼,后其与出租车司机联系,出租车司机提供了小姐一方联系方式,其联系了小姐,并最终两人完成了嫖娼行为。
问题:是否涉及犯罪?
二、律师解答
因当事人系体制内人员,故十分担心是否构成犯罪,因为一旦涉及犯罪,那么工作肯定难得保住,解答如下:
1.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机械理解,那么的确当事人曾经曾与联系卖淫女,客观上对于卖淫嫖娼行为的达成起到促进作用,所以有的地方会认为这种行为也属于介绍卖淫行为。在此基础之上,只要介绍两人成交,那么就涉及介绍卖淫罪。但实际实践非如此。此情形之下,当事人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嫖娼人员的需求,而不是为了卖淫人员的利益,所以实际上是介绍嫖娼行为。对于介绍嫖娼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为犯罪,故不能肆意扩大惩处范围。最高院法官曾经撰文表示:仅仅知道卖淫窝点或联系方式等,而与卖淫方面的相关人员没有关联性,介绍他人去嫖娼的,属于介绍嫖娼,不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介绍卖淫。实践中,也曾遇到类似案例,囿于办案人员的机械理解,虽一度将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最终检察院不予批捕,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
另,因是这位当事人开的宾馆,当事人提到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因为容留卖淫罪,除非涉及到特殊群体诸如未成年人等,否则只有容留二人以上卖淫才构成容留卖淫罪。再说,容留卖淫也和之前提到的介绍卖淫一个道理,自然是要为了卖淫女利益而提供场所,才属于容留卖淫。
2.是否违法?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承前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并非是为了卖淫团伙的利益而是为了解决嫖娼人员的非法需求,属介绍嫖娼行为,而我国介绍嫖娼并未规定为违法行为,故不应予以处罚。包括从一般常情判断,若不是刻意贴靠,那么此行为不会被认定为介绍卖淫行为进行处罚。试想,如果不遵循法定原则,只要对卖淫嫖娼活动达成有一定帮助就定介绍卖淫,那么打击面就过于大有失法律威严,也远离了公众预期。
不过,也的确有地方,将类似情况按照介绍卖淫进行处罚的案例,:
2015年7月8日,原告王某与案外人薛某等人一起吃晚饭。晚饭后,三人来到某市C区西关御路园11号楼底商佳人会馆内,因薛某欲从事嫖娼行为,王某为其支付嫖资400元,后被民警查获。公安局认为原告王某构成介绍卖淫行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并未撤销处罚决定。因此,若办案单位机械理解,那么当事人的情况,的确也可能进行行政处罚。而且,一旦行政处罚后,鉴于我国制度设计,撤销存在不小难度。
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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