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分享】嫖客举报带来的事后抓嫖

【咨询分享】嫖客举报带来的事后抓嫖
安勇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文/小安律师  曾扫黄打非多年,v:ay033247,公众号【小安律师】

 


 

一、问题由来

 

近期,有当事人咨询,内容如下:

 

其于9月份联系了一名卖淫人员,经过商量后,谈好了价格和项目,并付了嫖资,后并未前往实施。现,因卖淫人员有性病,且传染了其他嫖娼人员,故嫖娼人员报警,公安已对卖淫人员涉及传播性病罪一案进行调查,故问:其是否有被追查风险,承担何种责任?

 

二、律师解答

 

因对方咨询涉及到一些问题,故延伸进行解答。

 

1.卖淫为何也会涉及犯罪

 

单纯的卖淫行为,自然不会涉及犯罪,也就是治安违法行为,一般也就行政处罚。但是,特定情形之下,本身就是有严重性病,而且自己明知,仍然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那么将涉及犯罪,罪名叫做: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之所以规定此情形也构成犯罪,在于该种行为客观上必然对不特定的群体身体健康权造成损害,故立法予以惩治。

 

2.被传染者能否免罚

 

被举报人在卖淫嫖娼活动中,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般要处10日到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考虑到其主动检举行为,是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但实践中,免于处罚的可能性较小。

 

就起所受到的损害,除了可以追究卖淫人员你的刑事责任以外,也可以就直接损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3.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

 

若当事人所述属实,则其行为并不违法。因为虽然有“嫖娼未遂”的概念,也就是特定情形之下,即便没有实施也可以认定属于嫖娼,按照“情节较轻”一档进行处理。但自然是有条件的:1.达成合意;2.着手实施;3.因客观原因放弃。

 

而本案里,存在如下情节:

第一,当事人系主动放弃,而非被动放弃,故不符合嫖娼未遂前提条件,不应处罚。

第二,所谓着手实施,一般要对现实法益有紧迫危害性,在双方尚且未约定地点见面的时候,自然不属于着手实施,不应进行处罚。

 

4.事后传唤的可能性?

 

之所以存在事后传唤,关键在于要扩大打击战果,这一块办案机关往往是有考核,可以加分。

 

而本案之所以事发,原因在于嫖客举报,起因在于卖淫人员有严重性病,因而,对于这种案子,办案机关联系相关人员可能性较大,不过动机更多会处于关照健康角度出发,当然也有办理案件需要,毕竟如果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传染上性病,最终判决量刑的时候要进行考虑。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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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3 10: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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