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工程纠纷办案实录:判决胜诉

3.建设工程纠纷办案实录:判决胜诉
安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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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安律师  曾扫黄打非多年,v:ay033247,公众号【小安律师】


2022.11.29,接到法院网上送达判决,第一时间翻到最后一页,先看到最后一项: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再往上,看到了,除了没有让发包人就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以外,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 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被告李自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某、郑某、苟某工程款人民币 202186.42 元及利息(以 202186.42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从2022  1  19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被告李自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苏某、郑某、苟某工程保证金 248880 元及利息(以 24888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为基础,从 2022  1  19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苏某、郑某、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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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说理部分,具体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长征公司从能辉公司处承包来关岭自治县永宁萝卜农业光伏电站 B 标段光伏区施工项目后,将该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原告进行施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关岭县永宁萝卜农业光伏电站 B 标段光伏区施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被告长征公司辩称,上述合同系原告与第三人崔吉签订,与其无关, 但《关岭县永宁萝卜农业光伏电站 B 标段光伏区施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上的甲方处均加盖了长征公司关岭县永宁萝卜农业光伏电站项目章,系其对合同的确认,长征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合同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被告长征公司的该辩称,本院不予认可。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李自华借用长征公司的资质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故被告长征公司与李自华应对合同无效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原告诉请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原告已经实际施工完成,并与长征公司进行了结算,被告长征公司及李自华辩称,工程量统计表系原告单方进行的结算,其并未进行确认,但从原告提交的工程量统计表来看,被告长征公司在工程量统计表上加盖了关岭县永宁萝卜农业光伏电站项目章,应系其对应付工程款 202186.42 元的确认,故长征公司及李自华的该辩称,理由不成立。被告长征公司及李自华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约定的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的条款也应属无效,案涉工程虽未验收,但原告施工的工程为被告长征公司承建的工程,原告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故对原告诉请被告长征公司、李自华支付工程款 202186.42 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返还工程保证金的问题,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 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原告需支付工程押金 248800 元, 但实际向被告李自华的账户中汇入金额为 248880 元,被告李自华亦出具《收条》认可收到 248880 元,故原告主张被告长征公司、李自华返还工程保证金 24888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被告能辉公司对工程款及工程保证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能辉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是关岭威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其只是总承包单位,并非《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发包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但按照法律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涉案的工程未验收,发包人是否拖 欠工程款不确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原告可另案主张。


关于利息的问题,本案合同虽然无效,但原告的利息损失客观存在,因该涉案工程未验收,双方结算日期为2022  1  18 日,原告诉请从 2022  1  18 日起计算利息,应从 2022  1  18 日的次日起计算,故本院依法支持以工程款和工程保证金 451066.42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从 2022  1  19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作为代理人当然是乐于接受的,与当事人沟通,也是满意的,下一步,就看是被告是否上诉,否则就可以申请执行了。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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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3 10: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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